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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度

广东培正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高高等学历教育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保证培养目标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培正教〔2022〕67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按入学报到须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请假,并附上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参军入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按学校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审批后交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学生,在退役后 2 年内的 3月份应向继续教育中心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按学校相关规定保留学籍。

第九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统一编定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予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手续。学籍档案由我校负责管理。毕业时与毕业证书一起让学生领走,并由学生自行交给所在单位,学籍档案由单位开封,自行拆封无效。

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按时缴费者,不予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者,必须办理缓交手续。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弹性学制,以学校规定的各专业学习年限为基准。在规定的年限之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最长可延长2年;延长期内每学年要按学校规定交费注册。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按课程的内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原则上采用闭卷的方式考核,考查科目可采用开卷、口试、独立或分组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论文、课题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平时成绩占20~40%,期末成绩占60~80%,总评成绩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综合评定,考查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通过的于下学期初给予每门课程一次的补考机会;补考不通过的,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或自己选择重修时间。

第十七条  如果在考核期间,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须在考核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缓考,获得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未经办理缓考手续的,视为旷考。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缺课(含病假、事故、无故旷课等)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二分之一者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二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凡是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不许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考核,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处理,按《广东培正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高校地址在广州市范围内的;

(六)跨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办理转专业。因特殊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1学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须持有关证明,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每次以1学年为限。如属应征入伍者,其学籍可相应延长。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于开学前1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经我校审核批准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因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因病或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又无正当事由不缴费注册者;

6.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在后续学习年限内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的;

7.本人申请退学者;

8.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退学处分者。

9.未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须经我校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自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注销学籍。注销学籍者(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奖惩情况均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经考核,符合《广东培正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学籍年限内,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或者在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入学不满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培正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培正成〔2014〕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