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广东培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毕业生。
第三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招生就业与继续教育处具体实施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已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达7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评分70分及以上。
3.学位外语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合格证书(需笔试、口试均合格,仅限非外语类专业学生)。
(2)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考 英语(二)”(仅限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国考 日语(二)”(仅限外语类专业学生)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3)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因上述情况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
第七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由招生就业与继续教育处按照专业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作出情况说明。并将符合条件者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提交的名单,确定授予相应的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示结果,发文公布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受理1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
第十条 复议。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有关复议条件及程序参照《广东培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培正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培正教〔2023〕27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办理。